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部分地方法院對雙方達成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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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地方法院對雙方達成結算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處理規定
山東省濟南中院《建設工程案件研討紀要》 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對工程造價進行了約定,當事人又對工程造價申請鑒定的,不應予以準許。當事人就工程價款達成協議后又申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的,一般不予準許。承包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結算協議有重大漏項的,可對有關漏項的造價進行鑒定。第二,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除非工程發生重大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大幅增減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的,根據公平原則對增減部分應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和結算標準計算工程款,或者申請對該變更部分工程進行造價鑒定,而不應對整個工程進行造價鑒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8年10月3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了正確、及時地審理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建筑工程發承包活動,保障建筑業和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的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經驗。現就審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以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考。 31、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進行了工程結算,簽訂工程結算書的,原則上應以雙方簽字認可的工程結算書作為定案依據;訴訟中,當事人一方對工程結算書有異議而又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請求法院予以鑒定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討論稿) 24.關于建設工程造價的鑒定問題。 合同對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工程竣工后,當事人雙方又不能達成結算協議的,也無法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結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審計部門對工程款的數額予以審定,但要防止鑒定出現過多過濫的現象。建設工程的造價或者工程款的數額不通過鑒定可以確定,則不作鑒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工程價款的,要盡可能減少鑒定次數,能不重新鑒定的,則不重新鑒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工程價款數額的,要盡可能地減少鑒定范圍,能不全部鑒定的,則不進行全部鑒 定。在一審訴訟中已經委托鑒定的,如果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具有相應的資格,鑒定程序合法,且經過一審庭審質證,鑒定人也出庭答復的,當事人就鑒定的事項上訴請求二審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2011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2011年11月30日 魯高法〔2011〕297號)} (二)關于建設工程造價的鑒定問題。 合同對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工程竣工后,當事人雙方又不能達成結算協議的,也無法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結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審計部門對工程款的數額予以審定,但要防止鑒定出現過多過濫的現象。為此會議確定了以下原則:建設工程的造價或者工程款的數額不通過鑒定可以確定,則不作鑒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工程價款的,要盡可能減少鑒定次數,能不重新鑒定的,則不重新鑒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工程價款數額的,要盡可能地減少鑒定范圍,能不全部鑒定的,則不進行全部鑒定。在一審訴訟中已經委托鑒定的,如果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具有相應的資格,鑒定程序合法,且經過一審庭審質證,鑒定人也出庭答復的,當事人就鑒定的事項上訴請求二審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山東省濟南中院《建設工程案件研討紀要》 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對工程造價進行了約定,當事人又對工程造價申請鑒定的,不應予以準許。當事人就工程價款達成協議后又申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的,一般不予準許。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鑒定操作規程 六、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當事人申請工程造價鑒定,人民法院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 (1)雙方當事人就工程款數額已協商一致達成協議; (2)合同約定按固定總價結算的合同內部分; (3)當事人訴前已經共同選定鑒定機構對建設工程造價作出鑒定意見,且無充分證據推翻的; (4)發包人未對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提出異議,符合《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的; (5)人民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結算材料可以直接認定工程款數額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二、建設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 7、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確認結算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 14、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未作明確約定,承包人僅以原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33.3條的約定為依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24、當事人就工程款結算達成一致后又主張索賠的,如何處理? 結算協議生效后,承包人依據協議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逾期竣工為由,要求拒付、減付工程款或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簽訂結算協議不影響承包人依據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結算協議生效后,承包人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為由,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價鑒定 32、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經釋明后對鑒定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仍不申請鑒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鑒定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提交鑒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經法院釋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絕提交或拒不配合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33、當事人在訴前共同委托鑒定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訴前已經共同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建設工程作出了相應的鑒定結論,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一般不予準許,但有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除外。 34、工程造價鑒定中法院依職權判定的事項包括哪些? 當事人對施工合同效力、結算依據、簽證文件的真實性及效力等問題存在爭議的,應由法院進行審查并做出認定。法院在委托鑒定時可要求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同結算依據分別作出鑒定結論,或者對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價款鑒定后單獨列項,供審判時審核認定使用,也可就爭議問題先做出明確結論后再啟動鑒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民事審判會議紀要》 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開了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和民一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民庭庭長,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參加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出席會議并講話。這次會議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新形勢下召開的,它對我國民事審判隊伍始終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更好落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更加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職能,為全面實施“十二五”規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討論,與會同志對今后一段時期如何更好開展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并形成廣泛共識。現將有關情況紀要如下: 25、當事人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主張變更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數額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疑難解答》 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頻發,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為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省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意見,現就此類案件審理中的一些突出問題作出解答,供辦案時參考。 十七、啟動工程量和工程價款鑒定程序,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不能協議一致,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鑒定的,應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一方進行釋明,其仍不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訴訟前已經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工程價款進行了鑒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不予準許,但確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一審訴訟期間對工程價款進行了鑒定,當事人在二審訴訟期間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的,不予準許,但確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審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鑒定的,可予準許,但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應避免隨意、盲目委托鑒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復鑒定。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或者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的,不應再就工程價款委托鑒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3、合同已約定工程價款或雙方已經委托中介機構審價并確認的價款,與政府行政審計確定的價款不一致的,應以雙方確認的為結算依據。 25、當事人共同選定審價機構審定價款后,一方當事人有異議要求重新審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審價中存在重大錯誤、遺漏或審價機構與另一方惡意串通的除外。如審價機構出具報告后明確告知如有異議可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超過期限提出的,應視為認可。 福建省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合同約定的價款過低從而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或變更合同的,依《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屬于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人民法院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工程造價需經鑒定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申請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 11、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合同對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工程竣工后,當事人雙方不能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結算工程款的情形,可以委托工程造價鑒定部門對工程款的數額予以審定。審判實踐中,還應注意以下問題:建設工程的造價或者工程款的數額不通過鑒定可以確定的,不作鑒定;能不全部鑒定的,則不進行全部鑒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工程價款的,要盡可能減少鑒定次數;能不重新鑒定的,則不重新鑒定;能通過補充鑒定修正鑒定結論的,則可以補充鑒定。在一審訴訟中已經委托鑒定的,如果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具有相應的資格,鑒定程序合法,且經過一審庭審質證,當事人在二審訴訟中請求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一審訴訟中未對工程款進行鑒定,二審訴訟中經詢問當事人同意在二審中鑒定的,可以不發回重審,由二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當事人爭議的工程款予以鑒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規定 文號:粵高法[2000]31號 17.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款結算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結算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 湖北省法院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研討會紀要 2004年 為進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更好地實現公平與正義,統一裁判尺度,降低二審案件改判和發回重審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4年10月29日至30日,在宜昌市召開了全省法院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研討會。各中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和宜昌市各基層法院分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及民一庭庭長參加了會議。省高級法院張傳讀副院長出席會議,并就提高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和加強民事審判隊伍廉政建設作了重要講話。會議期間,與會代表通過討論,對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以及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和訴訟程序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認真討論,在許多方面達成了共識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四)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結算依據問題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情況下工程款的結算問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雙方對工程已經結算的,應按雙方確定的結算結論認定最終的工程價款。雙方對工程沒有進行結算的,審判中進行工程結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工程價款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有約定的,以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和標準作為結算依據。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一次包定的,應以合同包干價作為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程價款,但因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款數額增減,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對增減部分工程價款可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和標準結算。三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發包方逾期不予答復,可以該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四是雙方當事人就同一建筑工程再行訂立與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的,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況下工程款的結算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對工程款應當據實結算。當事人能夠協商的,從其協商。不能協商的,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一方申請鑒定。鑒定應根據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據實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賠償,可以無效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和據實鑒定的工程價款的差額作為損失額,根據雙方的過錯進行分擔。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王文杰律師)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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