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考核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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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考核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我市開放統一、競爭有序的水利建設市場,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確保水利建設活動規范有序,有效保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和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水利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省水利廳《湖北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鄂水利規〔2014〕2號)和《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鄂水利建函〔2007〕624號)等有關規定、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包括監理、土建施工、勘察設計等單位)的信用考核評價管理活動,在我市范圍內從事水利建設活動的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考核評價管理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在我市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的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為信息為依據,在信用信息標準量化的基礎上,對水利水電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將綜合評價結果應用于我市出具省水利水電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定初步意見,應用于我市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和管理活動,實現水利建設市場和水利建設項目管理的聯動。 第四條我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考核評價管理工作應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公正,維護宜昌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市水利水電局負責全市范圍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考核評價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市水利水電局各業務科室負責業務內建設項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工作,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管理及月度信息填報等工作,并配合市水利水電局開展相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內容及等級申報
第五條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涵蓋企業經營管理情況、合同履約情況、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安全生產情況、現場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信息類別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1、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水利建設市場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業工商注冊、資質類別等級、專項許可、在宜昌市范圍內從業人員情況等。 2、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參與我市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能夠遵循科學、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格執行水利水電建設行業的強制性標準、各類技術規程、規范及標準的要求,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我市水利建設市場秩序,受到水利部、湖北省水利廳、宜昌市及所轄縣、市、區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含紀檢監察、招投標監督管理、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良好行為的認定以正式行政文件為依據。 3、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參與我市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職業)行為規范,違反建設市場管理規定,經縣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含紀檢監察、招投標監督管理、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等)查實、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理,所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的認定應當依據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整改通知書、通報、通告、公告和其他正式行政處理文件。 第六條市場主體基本信息,應按照市水利水電局統一的內容和格式進行申報,宜昌市范圍內企業由注冊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蓋章申報,市外企業由企業注冊地的地市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申報。首次申報應具備如下條件: 1、獲得湖北省水利廳頒發的A級及以上信用等級證書(勘察設計單位不需要)。 2、市外企業在宜昌市已設立辦事機構或分公司,并有設立辦事機構(分公司)和明確唯一的駐宜昌市負責人的文件。 3、市外企業在宜昌市辦事機構或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須持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A證;在宜昌市有不少于1個與主項資質等級同等的水利水電專業注冊建造師,持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B證;在宜昌市有不少于1個專職安全員,持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C證。 首次申報需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復印件和電子掃描件,原件審核后退回。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并按以下順序裝訂成冊: 1、宜昌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考核評價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1,其中一份與其它附件按順序裝訂成冊); 2、企業營業執照; 3、企業資質證書; 4、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理、勘察設計單位不需要提供); 5、組織機構代碼; 6、市外企業成立駐宜昌市辦事機構或分公司的文件、市外企業的企業法人授權委托的唯一駐宜昌市負責人委托書(法人代表親筆簽署)、負責人身份證、勞動合同及近一年內的社保證明; 7、在本市范圍內擬備案的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件(按附件1中“表三”所列各類人員的身份證、職稱或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近一年內的社保證明); 8、湖北省水利廳信用等級證書(勘察設計單位不需要),外省施工企業《外省入鄂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人員備案表》。 9、企業申報須由企業法人代表或其唯一授權委托人(市外企業為駐宜昌市負責人)攜帶身份證明材料前來辦理。申請單位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自覺接受必要的現場調查和驗證。發現弄虛作假的,市水利水電局將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信用考核申請。 第七條良好信用信息,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即時附上良好信息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向市水利水電局進行申報,申報信息經宜昌水利網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市水利水電局核驗入庫。 第八條不良信用信息,由市水利水電局會同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采集、匯總、審核,經宜昌水利網公示(公示當天告知相關市場主體)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入庫。 第九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本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存在異議的,應在該信用信息公示期內向市水利水電局提出書面申訴材料,查證屬實的,予以變更。
第三章信用考核評價
第十條信用考核評價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管理情況、合同履約情況、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安全生產情況、現場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第十一條市水利水電局集中受理首次和延續信用申請,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兩次,審核通過的頒發信用證書。 第十二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實行量化記分制,包括基本信用分和市場行為信用分。其中基本信用分在首次申報和延續申請時核定,且在有效期內保持不變;市場行為信用分按初始核定與量化累計的方式,進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動態考核,如發生有影響信用之事件,實行即時考核。 第十三條首次申報且無被限制的不良記錄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都可獲得基本信用分,其中獲得省水利廳頒發的AAA級信用等級證書的初始分為75分,獲得AA級的為70分,A級的為65分,勘察設計單位初始分統一為70分。 第十四條市場行為信用分由良好行為信用分和不良行為信用分構成。良好行為信用分和不良行為信用分都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宜昌市范圍內水利建設市場中的市場行為為基礎,對照標準進行加、減分計算,加減分認定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省廳各處室、市水電局各業務科室、各級質量與安全監督站等正式文件為準,加、減分標準暫按附后的附件2、附件3執行,以后視情況由市水利水電局行文頒布新的加減分條款。市場行為信用分實行連續累計不清零制度,同一事項在分值計算中按最大值原則只取一項進行計算。各類市場主體應對本單位信用行為在考核時進行如實申報。鼓勵各類市場主體互相監督,并對發現的不良行為和考核認定過程中遺漏的信息進行如實反映。 第十五條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得分按90分以上(含90 分)、80-90分(含80分)、60-80分(含60分)、50-60(含50分)、50分以下分為五個等級,分別對應綠色、藍色、白色、黃色、黑色等不同顏色證書。綠色級,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單位在我市水利建設市場誠信度很高;藍色級,信用好,表 示受信單位在我市水利建設市場誠信度高;白色級,信用合格,表示受信單位在我市水利建設市場誠信度合格,為基本級;黃色級,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單位在我市水利建設市場誠信度一般;黑色級,信用不合格,表示受信單位在我市水利建設市場誠信度差,失信,納入黑名單,禁止進入我市水利建設市場。自納入黑名單之日起,市水利水電局將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信用考核申請。 第十六條信用證書有效期1年,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市場主體可向市水利水電局提出延續申請(登記信息內容未發生變更的,提交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表格即可),市水利水電局根據市場主體的延續申請重新核定信用等級。有效期內如發生影響級別的行為,證書自動失效,核發新證。 第十七條信用證書有效期內,資質等級、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擬投入我市從業人員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市水利水電局提交信用證書變更申請并附相關事項變更的證明材料,辦理信用證書變更手續。信用證書遺失的,須在相關公眾媒體和宜昌水利網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上發布遺失聲明,由授權委托人持授權委托書領取發證機關補發的信用等級證書。 第十八條市場行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行為信用信息涉及的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設計負責人等個人的,將分別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第四章評定結果應用
第十九條鼓勵宜昌市各建設單位在水利建設市場活動中使用已發布的信用評定結果。第二十條宜昌市范圍內的建設單位在水利工程招投標環節,應當充分考慮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綜合評定結果。使用政府投資的水利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的必要條件。納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全面禁止參加水利建設工程投標;納入黃名單的市場主體,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能否參加水利建設工程投標;獲得綠色及藍色信用證書的市場主體在評標活動中,招標人可以在評標辦法的規定范圍內酌情加分。同時,招標人在采用遴選或者委托方式選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時,應從具有藍色證書以上的企業中優先選擇。 第二十一條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在邀請招標評審、競爭性談判、資質核查、日常監管、專項督察、評先評優等環節實行差別化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審核工作中,應當做到公開、公正;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對照信用評價標準,做到全面采集信息、準確定性行為、及時監督檢查,引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第二十三條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就發現的違規事實和線索向市水利水電局和紀檢監察部門舉報,認為有關部門信用管理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違反本辦法的,可及時進行投訴。 第二十五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情況將及時在宜昌水利網(www.ycsl.gov.cn)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上進行發布。經平臺發布的相關信息可供社會公眾查詢,并作為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宜昌市水利水電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6月8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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